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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阳为民警违纪开绿灯

发布: 2009-1-05 09:20 |  作者: 网络转载 |   来源: 大河之南 |  查看: 32次

  安阳免责规定 民警违纪在9种情况下不追究责任

  (2009-01-05)

  新华网河南频道1月5日讯 大河网—大河报报道: 大河网—大河报报道:民警违纪在9种情况下,可以不追究责任。昨日,安阳市公安局、安阳市监察局联合出台的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执勤免责规定》(详见附表)一公布,就引起市民热议。据悉,安阳市公安局、安阳市监察局联合出台的该项《免责规定》在全国尚属首次。

  引起市民热议

  据悉,《免责规定》今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该规定一公布,就引来市民议论。“第七条规定,我个人认为不妥。”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安阳市直机关干部老李说,该规定的问题在于“故意”和“过失”上,如果说过失不追究责任或可以理解,故意违纪的情况下,就应该追究纪律责任。

  “对第四条我也有看法。”一名记者认为,民警既然协助办案,就是办案的一分子,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或情况,就有监督或提醒义务,如果对此种情况进行免责处理,就会导致一团和气或不负责的情况出现。

  另外,如第六条,谁有责任推说技能不行,问题就一了百了?又如第九条,犯了错误没有被发现,过两年就算了,这怎么行?总之,大家认为,如此规定从法律角度有失公正,从实际工作中,也很可能会造成个别人钻免责的“空子”。

  对此,记者也咨询了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洪魁。他认为,《免责规定》对于解除执法民警办案的后顾之忧,提高民警的办案积极性、主动性,稳定民警队伍具有积极的作用与意义,但也容易被滥用、错用。比如第五条,新型案件、复杂案件的界定就比较难;第六条,人民警察的专业技能的范围和界限是什么?这些都没有明确的答案。此外,该规定关于错误执法2年免责期的规定没有相应的上位法规定作为支撑,没有依据。因此,我认为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细化《免责规定》。

  免责是为创造干事创业氛围

  “出台民警《免责规定》是鼓励民警能大胆、主动执法,给民警创造一个良好的干事创业执法环境。”在新闻发布会上,安阳市公安局局长郭法杰说,近年来,随着众多问责制度的出台,造成不少民警在工作中因担心犯错误,而不敢放开手脚干事业。“办案多的责任多。不办案,不出错,反而平安无事。”

  “假如一个派出所有6个民警,同时接到三个报警案件,民警就得全部去处理警情,如果这时再有一起警情,就没有民警去处理了,就可能造成警情处理不及时。”郭法杰举例说,如果是民警主观上原因造成的过错,那就要严肃处理了。反之,如果民警非常敬业,但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、执行上级命令或上级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、因案件新型或复杂,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定性不准或者程序有误出现的执法问题,就应该给民警免责。

  “谁在工作中能不犯个错呢?”郭发杰还解释说,新出台的规定都是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导致情节轻微的过错,且影响不大、后果不太严重的情况下才有效免责。所以说,要允许民警在办案中犯错误,更要允许民警改正错误,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调动民警的工作热情,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干事创业的工作氛围。

  记者了解到,此规定的出台受到了民警们的拥护。

  9条免责规定

  1 安阳民警在执法过程中,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

  释等规定不明确或不一致,而造成一定执法过错的,免予追究民警行

  政纪律责任。

  2 因执行上级命令或因上级的原因,致使错误发生的,免予追究

  民警行政纪律责任。

  3 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,致使错误发生的,免予追究民

  警行政纪律责任。

  4 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或配合有关部门执法,因被协助

  单位或部门的原因而致使错误发生的,免予追究民警行政纪律责任。

  5 因案件新型或复杂,在办理中出现定性不准或者程序有误的,

  免予追究民警行政纪律责任。

  6 在处置救灾、救援和突发性事件等紧急警务活动中,因民警不

  具备已超出人民警察职业技能要求的专业技能,而没有达到处置目

  的或造成其他后果的,免予追究民警行政纪律责任。

  7 在执法执勤过程中,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,情节轻微,

  危害不大,且能主动承认错误,并及时纠正的,免予追究民警行政纪

  律责任。

  8 在执法执勤过程中遇到不法侵害,民警为保护自己身体和执

  法活动的正常进行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,在必要限度内的,免予

  追究民警行政纪律责任。

  9 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,两年内没有发现的,视情减轻或免予

  追究民警行政纪律责任,上级部门督办案件除外。

  首席记者张志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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